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陳貽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仁和 間請求排除侵害(聲請調解)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
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
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
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再按原告係基於共有人之地位,
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因其並
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72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係
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頂樓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上所增建之冷卻水塔及基
座(下合稱系爭水塔)拆除後,將系爭平台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
人。又系爭建物為5層樓建物、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為59萬8,173元,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聲
請人主張系爭水塔占用系爭平台面積為0.9平方公尺計算,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萬7,671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98,173×
占用面積0.9÷5層=107,671,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聲請人
另請求相對人給付系爭平台地板及牆面裂痕修復費用部分,屬附
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7,671
元,依上開說明,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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