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文綺受刑人許智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許智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許文綺因受刑人即被告許智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刑保工字第179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759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108刑保工字第179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保人許智明於110年3月23日下午
2時到案執行之通知書、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拘提結果報告書各2件、具保人及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等件為證,堪認本件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本人及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復經新北地檢署執行科書記官以電話聯繫具保人許文綺,具保人亦表示:許智明是我哥哥,我不知道他現在人在哪裡,他從交保後沒多久,因為跟我借錢未還,就沒再跟我聯絡了,也沒回家裡等語,有新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在卷可稽;另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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