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3號聲請人 莊鄭彩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