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金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字第2747號、101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金浩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四、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浩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4、5、6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上均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茲經比較結果,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徐金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等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屬應併合處罰之數罪而得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號之罪刑部分,應與如附表編號1、4、5、6號部分所示之罪刑,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如附表編號1、4、
5、6號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且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均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編號1部分減刑(編號4、5及6部分業經原判決減刑確定),並與其餘編號2至6之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應減刑及不應減刑之數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
1部分減刑如該編號所示,並與其餘編號並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94年間│85年1月至88年12月止│94年4月間│96.4.4│92、93年間│94年9月至95年1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9等│署89年度偵字第4337等│署95年度偵字第4064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40│署97年度偵字第12347│署100年度偵字第2193│││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52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77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7│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99年度訴字第47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6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03.30│97.1.29│99.1.25│99.6.21│99.9.1│100.6.30│├─┼────┼──────────┼──────────┼──────────┼──────────┼──────────┼──────────┤│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52號│95年度上重訴字第77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7│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99年度訴字第47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60││決││││號│││號││├────┼──────────┼──────────┼──────────┼──────────┼──────────┼──────────┤││確定日期│96.5.2│97.2.25│99.3.1│99.7.29│99.10.4│100.7.25│├─┴────┼──────────┼──────────┼──────────┼──────────┼──────────┼──────────┤│所犯法條│刑法第210、216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210、216條│刑法第211、216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條│├──────┼──────────┼──────────┼──────────┼──────────┼──────────┼──────────┤│合於96年罪犯│是│否│否│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不得減刑│不得減刑│原判決已減刑│原判決已減刑│原判決已減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2747號│署97年度執字第16999│署99年度執字第1963號│署99年度執字第11085│署99年度執字第13957│署100年度執字第9852││││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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