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99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