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71號債權人 周大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董錦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董錦和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董錦和之戶籍址設於屏東縣恆春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派員查訪,債務人董錦和未居住於新北市蘆洲區陳報址,有該分局民國109年9月30日查訪紀錄表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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