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假扣押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 林明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麗琴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00號),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