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3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3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1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陳美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
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三百元違約金,逾期
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
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萍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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