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1759號)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以新臺幣150,00
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6,250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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