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 蘇水銘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蘇英榮
蘇峰男 蘇仲義 洪碧珠 蘇許碧娥 程蘇金梅 蘇天奉蘇 陳寡 蘇來丁 蘇明煌 蘇金岳 蘇健三 蘇德忠 蘇登財 楊 蘇愛珠 黃蘇美 蘇秀環 蘇愛春 蘇明治 蘇永發 蘇文夏 蘇于翔 蘇文俊 蘇幸男 蘇明哲 蘇春旺 蘇沿溪 蘇英美 蘇聖富 蘇渤淳 蘇妍鴒蘇 邱雅麗 蘇明吉蘇 王秀枝 蘇盈清 蘇苡宗 蘇靜怡 蘇 邱桂花 即 蘇武雄 之承受訴訟人 蘇富國 即蘇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富家 即蘇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梅 即蘇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戴國石 律師即 蘇永順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