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債權人 游賜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鴻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0日至106年11月10日陸續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2萬元,債務人陳稱將還款22萬元,詎經債權人催討,迄未返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未明確記載請求金額合計12萬元之各筆借款時間、金額、匯款明細,亦未見有債務人陳稱答應還款22萬元之紀錄,及請求逾借款12萬元部分之款項性質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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