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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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陳素真被告陳路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陳素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路佳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劉陳素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當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