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412號原告威鎮八方公寓大廈管埋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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