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光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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