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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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08號聲請人三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
(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本件聲請人之資產總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3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