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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