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甲○○被告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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