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轉讓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被告台灣超微質譜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9甲○○ 陳彥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㈠丁○○部分: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貳佰零壹元。㈡丙○○部分:壹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有關原告請求轉讓股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新臺幣/民國):
┌───┬────────┬───────┬──────┐││││││原告│持有志聖工業股份│起訴日收盤價格│共計││││││││有限公司股票數額│(即97.05.26)│││││││├───┼────────┼───────┼──────┤││││││丁○○│311,065股│18.6元│5,785,809元││││││├───┼────────┼───────┼──────┤││││││丙○○│91,289股│18.6元│1,697,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