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三、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四、提出聲請人不動產市值證明(例如:房屋買賣契約書)及每月應繳納房貸金額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單存摺及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至少須自民國95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若無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六、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因聲請人嗣變成失業而無收入」,應具體就⑴原服務機構⑵失業之時間及失業之原因提出說明(例如:自動辭職或遭資遣、開除等),並提出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