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
偵字第2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沒收銷燬之;削尖剷管一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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