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陳素玲 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被告 陳裕豐
張清楷 李易達 陳汪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調處決議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原告起訴時因上開土地調處決議撤銷所有之利益即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73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李育真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32,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30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5/161=3,730,4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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