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