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27號聲請人 陳寶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科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主筆)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