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債權人 陳志文 債務人 蘇姵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00,000元│108年9月18日起至│6%│無│無││││清償日止││││├─┼─────────┼──────────┼──────┤│││2│250,000元│108年9月16日起至│6%││││││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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