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中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渝甄 被告 梁光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前開支付命令應失其效力,且本件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之事由存在,自應視為原告已對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
法官劉家昆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