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昀妮 代理人 呂軍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芝萍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暨附聲請狀繕本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代理人合於民事訴訟法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文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