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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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 廖孟淳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 洪慧中 律師被告 廖茗祥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心怡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0年6月11日下午5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10年6月30日下午5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