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甲○○
丁○○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 律師
張仁興 律師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翟傳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54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52,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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