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促字第 52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促字第 52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50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台北縣石門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