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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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金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11年1月2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 陳薇羽 」均更正為「陳思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記載「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且當事人欄亦記載「陳思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當事人欄姓名、年籍資料均相同,足認原判決之審判對象為「陳思妤」之人,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記載「陳薇羽」姓名,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