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偉仁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7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1091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第3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月27日上│99年10月26日晚間│99年10月27日下午││)│午8、9時許│某時許│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81│99年度毒偵字第81││││1351號│93號│9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00年度訴字第39│100年度訴字第39││實││73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00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73號│3702號│1091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4日│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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