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買賣土地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丙○○即 松田博青 間請求買賣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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