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李永重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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