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俞冠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違約金暨月付金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依據為何?另陳明違約金、手續費、月付金之數額各為何?並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