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82號原告 藍國源 被告 劉嘉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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