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4號原告 張志翔
居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兼 陳明 送達地 )被告 梁元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06號),經本院辯論終結後,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06號案件判決有罪在案,嗣經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7日提起上訴後,原告於同年4月17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復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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