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 黃秋妤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法興耐火村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IshMohanGarg訴訟代理人 王昱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9時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