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 黃秋妤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被告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IshMohanGarg訴訟代理人 王昱
洪錫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興耐火村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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