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木生 債務人 謝秉宏 兼法定代理人 謝新發
一、㈠債務人謝秉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昀蓁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新發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昀蓁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新發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