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018號聲請人甲OO相對人乙OO(歿)
生前住○○市○○區○○○○街00巷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第2、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相對人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10月6日死亡,有本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相對人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再聲請許可處分之餘地,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