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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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42號原告 林美娜 送達代收人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