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7號聲請人 鍾仁遠 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7×34=2,3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其配偶 吳美瑩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其配偶吳美瑩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
㈣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㈤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㈥受扶養人鍾○○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受扶養人鍾○○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
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㈧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㈨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