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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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49號抗告人 黃傳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羅月君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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