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松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被告辰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 律師
林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