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欣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記載「上列上訴人因涉犯竊盜案件」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