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40號
原 告 芊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及三越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