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2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拓谷 債務人 黃世福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暨按月以本金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