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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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0號聲請人 林莉玟林雅雯 法定代理人 林玉秀 相對人 邱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全部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表、法律扶助審查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淑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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