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智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六三四四一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十一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