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英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河 等6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592萬83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2萬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更多裁判書